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祁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历刑初字第4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某,男,1994年2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住济南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莹,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祁某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被害人的损失,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诚恳,归案后主动供述第1、3起到位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二、退缴赃款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韩某;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七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孙静人民陪审员:黄立荣人民陪审员:刘永海

书记员:郝宗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