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芬,女,1978年出生于山东省临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临邑县林子镇村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3日被取保侯审。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6日以济历下检公诉刑诉[2013]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芬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崇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芬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张某芬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孙志彬
书记员:赵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