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钢铁集团职工,住济南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17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莹、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且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了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王玉
书记员:叶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