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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历刑初字第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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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于济南市,历下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0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晓燕,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冰霜、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追回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王玉

书记员:叶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