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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巨刑初字第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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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巨野县人,住巨野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巨野县“某某某”网吧收银员的工作便利,使用该网吧账户及密码,登陆“科诺网游在线销售系统-直销商商户系统”,为自己的游戏账户充值人民币450元,并盗得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2891.5元。共计盗窃该网吧人民币3341.5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退还该网吧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退赔款收条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董某某、张某甲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汝景审判员:唐存平审判员:卜庆发

书记员:姚永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