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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夏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巨刑初字第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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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甲,又名夏某乙,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巨野县陶庙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1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赃款被全部追退,且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甲的犯罪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甲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唐存平

书记员:姚永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