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区检察院)。被告人王超,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捕前住原籍。2013年8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7日被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高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郭永,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区检察院以威高检公诉刑诉(2013)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侯俊涛、助理检察员王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辩护人郭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齐某甲、齐某乙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高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超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超系初犯、自愿认罪,赃物被追回并返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虽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王超的作用比齐伟小,量刑时应有所区别。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超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许萍
书记员:唐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