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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李允保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马刑终字第0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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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允保,小名李子保,男,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2004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2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理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允保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博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允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竞元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允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李允保多次驾驶摩托车潜至马鞍山市博望区三洋机床厂、力源数控刃模具厂等单位,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盗取合金刀片、焊把线等财物,价值共计8988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允保驾驶摩托车潜至马鞍山市博望区三洋机床厂,将该厂仓库内150片YG8/4160511型全新合金刀片、150片YT14/4160511型全新合金刀片、40片YT14/3130511型全新合金刀片盗走,上述合金刀片的鉴定价格为1850元。2、2012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允保潜至马鞍山市博望区航天机床厂,将该厂仓库内300片YG6/C120型全新合金刀片、300片YT15/4160511型全新合金刀片、300片YT5/A320型全新合金刀片、300片YW1/A320型全新合金刀片盗走,上述合金刀片的鉴定价格为7806元。3、2012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允保潜至马鞍山市博望区天坛机床厂,将该厂仓库内240片YT15/XC161008型全新合金刀片盗走,上述合金刀片的鉴定价格为3120元。4、2012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允保潜至马鞍山市博望区三信重工机械厂,将该厂仓库及车间内两根8米长、50平方毫米粗的焊把线,60片YT15/A320型全新合金刀片、40片YT5/A325型全新合金刀片盗走,上述合金刀片的鉴定价格为980元,焊把线销赃得款180余元。5、2012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允保潜至马鞍山市博望区联盟模具有限公司,将该公司仓库内6袋废旧合金刀片盗走,后销赃得款8100元。6、2012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允保潜至马鞍山市博望区明仁机床有限公司,将该公司仓库内30米长、75平方毫米粗的焊把线盗走,后销赃得款约500元。7、2012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允保潜至马鞍山市博望区恒威重工机床厂,将该厂仓库内90片YG6/X4160511型全新合金刀片、90片YT15/A320Z型全新合金刀片盗走,上述合金刀片的鉴定价格为1440元。8、2012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允保潜至租住于马鞍山市博望区天田模具厂内的纵横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将该公司仓库内四根10米长、90平方毫米粗的焊把线,120片YT15/3130511型全新合金刀片、40片YW2/A320型全新合金刀片盗走,上述合金刀片的鉴定价格为1180元,焊把线销赃得款350余元。9、2012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允保潜至马鞍山市博望区海力机床厂,将该厂仓库内30米长、95平方毫米粗的焊把线,180片P20/XC161008型全新合金刀片、120片YT15/A320型全新合金刀片盗走,上述合金刀片的鉴定价格为2274元,焊把线销赃得款约800元。10、2012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允保潜至马鞍山市博望区华宇机械厂,将该厂仓库内30公斤左右废旧合金刀片盗走,后销赃得款约5000元。11、2013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允保潜至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华康刀具厂,将该厂仓库内10公斤左右株洲合金、30公斤左右普通合金盗走,后销赃得款约5200元。12、2013年2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允保潜至马鞍山市博望区德尔盟机械厂,将该厂仓库内200片TNMG160404-TS/NS530型全新合金刀片、200片CCMT060204/CY250型全新合金刀片、100片MGMN200-G/NC3020型全新合金刀片、100片MGMN400-M/NC3030型全新合金刀片盗走,上述合金刀片的鉴定价格为14800元。13、2013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允保潜至马鞍山市博望区力源数控刃模具厂,将该厂仓库及车间内1620片YT14/4160511型全新合金刀片、1740片YT726/A320型全新合金刀片盗走,上述合金刀片的鉴定价格为34200元。14、2013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允保潜至马鞍山市博望区长丰模具公司,将该公司仓库内50余盒合金刀片,20余斤铜套盗走,后销赃得款约21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允保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1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2年3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允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李允保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年。原判主要依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允保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巨大。对被告人李允保提出的起诉指控的第12起犯罪事实所盗财物的鉴定价格为3000余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该辩解意见与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及其庭前供述均不相符,且其针对辩解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李允保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允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上诉人李允保对原判认定的盗窃事实不持异议,提出,价格鉴定过高;第12起,其实际盗窃的是旧刀片,后销赃得款3000多元,且公安机关当初的鉴定价格也是3000多元;第13起,其盗窃的都是国产刀片,却是以进口刀片估价;被害人谎报被盗物品数量;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审查核实。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允保犯盗窃罪的事实,有一审判决书列明的相关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属实。二审中,上诉人李允保、出庭检察员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允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898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曾就第12起盗窃事实中的被盗物品做过两次价格鉴定,也无证据证明被害人谎报被盗物品数量;原判认定第13起被盗的合金刀片全部是国产刀片,认定的被盗合金刀片的价值也全部是国产刀片的价值;包括第12起事实在内,相关单位在报案时,因被盗的废旧刀片规格、型号、数量等无法统计,因而所报的被盗物品中并不包含废旧刀片;本案中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均是侦查机关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上诉人李允保提出价格鉴定过高,要求重新认定价格,但未能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故上诉人李允保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静平审判员:杨诗超代理审判员:赵丽萍

书记员:刘思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