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培培,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白庙镇王营行政村王营**)。被告人王培培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2月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看守所。辩护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颍州检刑诉(2013)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培培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培培及其辩护人郝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王培培伙同李利华(另案处理)用自制的铁片作为工具在阜阳市各浴场内,采用撬衣柜等方式,盗窃衣柜内的财物。以及在临泉县月阑珊宾馆盗窃宾馆前台钱款。盗窃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55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培培伙同李利华(另案处理)窜至阜阳市颍州区黄金海岸浴场,趁被害人陈某某洗澡之际,李利华用自制铁片将陈某某的衣柜撬开,将陈某某放置在衣柜内的棕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及证件、某某行卡若干。后被告人王培培分得人民币400元钱。2、2012年6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王培培伙同李利华窜至阜阳市颍州区黄金海岸浴场,趁被害人王某某洗澡之际,李利华用自制铁片将王某某的衣柜撬开,王培培将衣服内放置的现金人民币2900元盗走,后被告人王培培分得人民币600元。3、2012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培培利用虚假身份,到阜阳市颍州区鼓浪屿浴场应聘服务员,后在6月28日下午15时许,趁被害人刘某某洗澡之际,将刘某某放在该浴场“853”包间内被子下面的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900元及某某行卡两张。4、2012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培培伙同李利华窜至阜阳市颍州区碧中海浴场,趁被害人赵某某洗澡之际,李利华用自制铁片将“186”号衣柜撬开,被告人王培培将赵某某放在衣柜内钱包里的900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王培培分得人民币400元。5、2012年8月7日,被告人王培培伙同李利华窜至临泉县城关镇,当日下午被告人王培培利用虚假身份到临泉县“月阑珊”宾馆应聘前台服务员。次日凌晨6时许,王培培趁另一服务员上厕所之际,将放在该宾馆前台抽屉内的10000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王培培分得人民币4500元。6、2012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培培伙同李利华窜至阜阳市颍州区翠林洗浴中心,趁被害人殷李某某洗澡之际,李利华用自制铁片将“232”号衣柜撬开,将殷李峰放在衣柜内的棕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7600元及证件、某某行卡若干。后被告人王培培分得人民币1600元。7、2012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培培伙同李利华窜至阜阳市颍泉区泉龙宾馆洗浴中心,趁被害人蒋某某洗澡之际,李利华用自制铁片将“61”号衣柜撬开,讲蒋某某放置在衣柜内的棕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两张某某行卡,后被告人王培培分得人民币1600元。8、2012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培培伙同李利华窜至阜阳市颍州区碧中海浴场,趁被害人张某某洗澡之际,王培培利用自制铁片将“101”号衣柜撬开,李利华将张某某放在衣服内的现金人民币4100余元盗走,后被告人王培培分得人民币1500元。9、2012年10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王培培伙同李利华窜至阜阳市颍州区缘梦浴场,陈被害人张某某、常某某洗澡之际,李利华用自制铁片将“103”、“216”号衣柜撬开,将张宁放置在衣柜内的“三星9102”手机、常连会放置在衣柜衣服内的2600余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王培培分得人民币1000元。10、2012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培培伙同李利华窜至阜阳市颍州区温州街博池浴场,趁被害人杨满满洗澡之际,王培培用自制铁片将“96”号衣柜撬开,将杨某某衣服内的现金2300余元盗走,后被告人王培培分得人民币800元。案发后,被害人杨满满领回被盗现金人民币2300元。11、2012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王培培伙同李利华窜至阜阳市颍州区喜洋洋浴场,趁被害人王某某洗澡之际,李利华用自制铁片将王靖的衣柜撬开,将王靖衣服内的700余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王培培分得人民币400元。12、2012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培培伙同李利华窜至阜阳市颍州区喜洋洋浴场,趁被害人陈某甲洗澡之际,李利华用自制铁片将“56”号衣柜撬开,将陈辉放置在衣柜内的咖啡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面值10元的港币两张及证件、某某行卡若干。后被告人王培培分得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害人陈辉领回被盗身份证。13、2013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培培伙同李利华窜至阜阳市颍州区新华浴池,趁被害人许某某洗澡之际,李利华用自制铁片将“19”号衣柜撬开,将许广永放置在衣柜的黑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00余元及证件、某某行卡若干。14、2013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培培伙同李利华窜至阜阳市颍州区中南大道皇冠大酒店洗浴中心,趁被害人王某甲洗澡时,李利华用自制铁片将“84”号衣柜撬开,将王善乐放置在衣柜中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400余元及证件若干。后被告人王培培分得人民币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铁片、书证: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指认笔录、情况说明、领条、被告人户籍户籍信息、张俊平、刘森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马玉侠、殷李峰、蒋艳龙、张某某、张宁、常连会、杨满满、王靖、陈辉、许广永、王善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培培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王培培辩护人提出的王培培盗窃殷李峰与张某某财物,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王培培伙同李利华在阜阳皇冠大酒店洗浴中心盗窃王善乐财物时,分得的赃款数额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三起盗窃犯罪,均有被告人王培培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接受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培培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培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五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 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梅卫红审判员:王黎明代理审判员:丁晋皖
书记员:龚晓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