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明明,男,汉族,1993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93********,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白行村铺顶**。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颍州检刑诉(2013)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明明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曹明明窜至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白行村田桂珍家,趁其家中无人,翻墙进入院内,利用钢筋将田桂珍家的堂屋门锁撬开,将屋内一箱(6盒)御聪牌奶粉盗走。经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30元。2、2012年10月27日10时30分,被告人曹明明窜至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朱庄村渡口3户的刘东梅家所开的小商店,趁刘东梅家中无人,用扳手将刘东梅门锁撬开,从屋内盗走一盒中华牌奶糖、七个打火机、雄狮牌香烟一条、黄山牌香烟一条及各类散烟。经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74元。案发后,被告人曹明明已将所盗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刘东梅、田桂珍,并得到刘东梅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刘恩慧、刘玉龙、曹国辉的证言、被害人刘东梅、田桂珍的陈述、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金云审判员:屈丽芳人民陪审员:王桂珍
书记员:程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