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住安徽省繁昌县,2013年3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3)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李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所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程敬虎
书记员:蔡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