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1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高某某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宋亚莉人民陪审员:张清兰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