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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XX犯盗窃罪、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谢刑初字第0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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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男,1975年4月3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1年因盗窃被淮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XX,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2000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2013年1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XX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张XX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二、被告人张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8000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宋亚莉人民陪审员:黄志远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