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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吴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谢刑初字第0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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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系淮南东辰公司劳务派遣工。被告人吴某某因盗窃于2012年12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4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董俭,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14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惟被告人吴某某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95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日起至2013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陶继山人民陪审员:黄志远人民陪审员:徐兵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