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X,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2013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王X,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5月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王X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553.4元(其中731.2元未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王X犯盗窃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XX、王X部分犯罪未遂,可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二、被告人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三、尖嘴钳、小刀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铜丝、电机机芯等赃物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勤人民陪审员:黄志远人民陪审员:徐兵
书记员:王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