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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罗治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宜珙刑初字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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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治兵,男,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小学文化,无业。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13)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治兵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宗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治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治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9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治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治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治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翱

书记员:周显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