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肓江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顺庆刑初字第7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江于2010年6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何文强,四川维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顺检刑诉(2013)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江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杜世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江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江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江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江有前科,可酌情处罚。被告人邓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邓江退赔谢某某1,800元、退赔杨某某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韩军人民陪审员:钟定钢人民陪审员:吴大胜

书记员:李春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