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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曲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顺庆刑初字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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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刑诉(2013)第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某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尚未追回的财产损失218元;被告人曲某销赃的违法所得1,090元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龙廷荣

书记员:李春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