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6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顺检刑诉(2013)第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世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以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龙廷荣
书记员:李春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