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0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传荣
书记员:孙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