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13)第0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退赔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元,发还被害人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红奎
书记员:张冰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