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2006年6月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2008年11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羁押,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3)07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张冰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