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孟琦,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2002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9日因吸毒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孟琦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陆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孟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孟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孟琦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孟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孟琦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应酌予重处。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孟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孟琦的刑期自2013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刘志伟
书记员:王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