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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青与鲍新安、刘成英因监护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0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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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青,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鲍新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成英,女,汉族,农民,系鲍新安之妻。

张青与鲍新安、刘成英因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鲍新安、刘成英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女孩鲍思彤送交张青监护。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本案执行中在被执行人鲍新安家中,在执行人员当面由被执行人刘成英亲手将女孩鲍思彤交给申请人张青,由张青领回家监护。本案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人张青自愿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