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靳某,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靳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的(2013)崂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候睿
书记员:王晓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