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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与靳某监护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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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靳某,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靳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的(2013)崂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候睿

书记员:王晓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