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姚强,系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荆长清,男,汉族,。被执行人李金凤,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显保,男,民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王仕文,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金凤、何显保、王世文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公证处(2013)商证执字第05号执行证书公证:截止2013年7月30日,被执行人李金凤、何显保、王世文未按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信用社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41748元未按期归还。经申请执行人多次催收无果,信用社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6万元和利息41748元及2013年7月30日至执行清结之日期间利息。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金凤、何显保、王仕文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李金凤、何显保、王仕文向信用社偿还借款56000元及利息,但三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仕文在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107987.23元,本院依法作出(2013)商执字第001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该笔存款;限期内,三被执行人仍未偿还借款。据此,本院作出(2013)商执字第0017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仕文在商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99683.6元划拨。经双方当事人核算确认后,现执行款98943.6元(贷款本金56000元、利息42943.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信用社全额领取,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740元由被执行人王仕文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公证处(2013)商证执字第0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