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凤莲,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周青花,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凤莲与被执行人周青花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周青花向原告刘凤莲赔偿医疗费5338.21元、误工费1460元、护理费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交通费370元,合计7818.21元的60%即4690.93元。并由被告周青花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青花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刘凤莲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刘凤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周青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周青花执行到位执行款3000元,剩余1750.93元无力执行。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凤莲家中困难,夫妻双方均有病,无固定收入;被执行人周青花前夫因病死亡,且家中无固定收入,其母年迈多病,家中十分困难,家中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刘凤莲赔偿款1750.93元予以救助。现救助金1750.93元及执行款3000元已全额由刘凤莲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周青花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