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小青,女,汉族,系陶兴琴长女。被执行人吴广,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吴小青与被执行人吴广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陶兴琴、吴小青的医疗费9024.43元、误工费3720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74元,共计15118.43元,由被告吴广承担6349.74元,被告王风琴承担4233.16元,其余4535.53元由陶兴琴、吴小青自行承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清结,二被告对上述赔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广承担42元,被告王风琴承担28元。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吴小青与被执行人王风琴达成和解,由王风琴将自己应承担的4233.1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放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吴广外出务工亦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吴小青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吴广支付赔偿款6349.74元及案件受理费42元。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吴小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吴广将执行款6391.74元执行到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吴小青放弃。现执行款6391.74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陶兴琴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吴广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