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文琴,女,陕西省宝陇县人,宝钛股份有限公司线材厂员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路。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代表人毛庆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琴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琴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琴承担。
审判员:晋姝萍
书记员:李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