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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俞淑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商初字第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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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建民。被告俞淑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俞淑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靳幸佳

书记员:周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