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罗建民。被告绍兴县平水华典服饰加工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平水华典服饰加工厂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何鲁峰
书记员:吕琪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