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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严丽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越商初字第3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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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61号。负责徐叶芳,总经理。被告严丽,县巡司镇胜利街组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严丽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骆春泉

书记员:宋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