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
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61号。负责人徐叶芳,总经理。被告胡利刚,越城区府山亭山村3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胡利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宏华
书记员:顾瑶瑶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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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
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61号。负责人徐叶芳,总经理。被告胡利刚,越城区府山亭山村3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胡利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宏华
书记员:顾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