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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与即墨市鳌山卫镇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即墨市鳌山卫镇人民政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即商初字第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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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的即墨市岙兰路700号。法定代表人荆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盖学军,男,195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新兴路155号,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告即墨市鳌山卫镇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被告即墨市鳌山卫镇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鳌山卫镇风景名胜管理委员会、即墨市鳌山卫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国先

书记员:范希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