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
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61号。负责人徐叶芳,总经理。被告钱华龙,越城区斗门镇桑港村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钱华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赵钦
书记员: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