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聂明岩。被告陈丽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诉被告陈丽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宏华
书记员:顾瑶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