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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刘存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商初字第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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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聂明岩。被告刘存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存文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敏敏

书记员:蒋文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