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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与蔡张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淇滨民初字第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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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代表人李占伟,总经理。被告蔡张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与被告蔡张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勇瑞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