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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与林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政民初字第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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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住所地政和县。负责人刘广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林振,男,已成年,住政和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与被告林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要求与被告庭外处理为由,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远忠

书记员:章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