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弘驰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罗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新亮,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胜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耀龙,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弘驰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廖劲锋
书记员:钟鸣(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