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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深圳市弘驰通讯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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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弘驰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罗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新亮,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胜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耀龙,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弘驰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廖劲锋

书记员:钟鸣(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