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巍巍,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8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葛磊,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巍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巍巍及其辩护人葛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朱巍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朱巍巍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且积极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8月中旬,被告人朱巍巍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杨堂村租房处,在加工制作熟猪肉时,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亚硝酸盐,并将制作的熟猪肉运到310农贸市场销售约1500公斤,后在朱巍巍租用的冷库内,查获有毒有害熟猪肉700公斤。经鉴定,熟猪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6×10²mg/kg。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巍巍供述。2013年7、8月份,我在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杨堂村的租房处,开始加工熟猪肉拉到310市场出售,有时还将熟猪肉放在我租用的冷库内。在加工制作熟猪肉时,为了使肉味道好,颜色又好看,在每300斤肉里,我添加了五、六克亚硝酸盐。从开始煮肉到事发,我共卖了三、四千斤熟猪肉。2、证人朱××证言。2013年7月,我和丈夫朱巍巍开始做熟猪肉生意,在杨堂村我们的租房处煮,然后拉到310市场去卖。在煮肉时,我们加入了花椒、食盐、味精、香精等料。熟猪肉生意,我们总共干了一个多月,卖了有1000多斤。3、证人赵××证言。2013年7月,朱巍巍夫妇租用了我家的冷库干生意,共用了一个多月,放一些猪肉,有生的也有熟的。熟猪肉是他们在自己住的地方煮的,怎么煮的销往哪里我不清楚。4、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朱巍巍生产、销售的熟猪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6×10²mg/kg。5、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案情简介、现场检查笔录、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立案报告、调查终结报告、案件移送手续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上述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巍巍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巍巍实施犯罪的时间跨度较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巍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8日至2014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陈春霞审判员:黄玲审判员:苏君
书记员:杨自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