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喇波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2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生产、销售假药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兰某、张某。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13)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秋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及其辩护人兰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售卖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文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此款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魏筱霞

书记员:冉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