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州市,汉族,大学文化,住镇安县公安局家属楼新单元**东,2003年至2009年任镇安县东川镇派出所所长,现任镇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教导员。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狄传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3)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狄传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调查核实程序,即签字同意补录户口手续,致使涉嫌故意杀人的在逃人员办理了虚假户口,取得了合法身份,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声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杨正健审判员:张玲代理审判员:姚双平
书记员:亓晓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