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大坪镇西河村三组,汉族,中专文化,现任镇安县木王林场栗扎工区天保工程专职护林员。因本案2009年4月3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09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杨正健审判员:王建武代理审判员:姚双平
书记员:亓晓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