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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9

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9)镇刑初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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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玩忽职守文书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大坪镇西河村三组,汉族,中专文化,现任镇安县木王林场栗扎工区天保工程专职护林员。因本案2009年4月30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09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杨正健审判员:王建武代理审判员:姚双平

书记员:亓晓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