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武,男,生于1976年6月2日。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字(2013)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武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金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建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长庆油田第九采油厂五谷城采油作业区党总支书记王斌发现腾达修理厂院内有大污油池后,指派时任该作业区护矿队队长张建武前去腾达修理厂巡查,谨防倒卖原油。被告人张建武曾先后两次到该厂进行检查,但其每次敷衍了事,并未对污油池进行检查。2013年5月2日晚22时许,吴起县公安局石油保卫大队在吴起县五谷城乡街道的腾达修理厂院内查处一非法收原油窝点,该修理厂院内发现长8米、宽5.3米、深4.25米(容积为180.20立方米)的大油坑一处。除过含水,查获坑内储存原油51.9吨。现场查获正在非法盗卖原油的陕J381**和陕J383**两辆双桥油罐车,内装原油27.14吨。综上,查获涉案原油共计79.04吨,经吴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430373元。长庆油田第九采油厂五谷城采油作业区对收油窝点坑中原油进行回收并填埋大坑,支付铲车等费用共计25600元。以上两项损失共计455973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2013年5月2日,有群众举报,位于长庆油田第九采油厂五谷城作业区护矿队斜对面的腾达修理厂设立非法收油点,距离护矿队不足百米。护矿队长张建武曾在其主管领导指派下前去该厂检查,但没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非法收油点持续运行。2、案发地周边示意图,证明五谷城作业区护矿队驻地距非法收油点仅70米远。3、案发地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状况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8、9日,其带工作人员到腾达修理厂院内检查期间,发现院内有一个大污油池,经检查未发现异常。随后其安排张建武对该修理厂加强监督,认真巡查监管,谨防倒卖原油。5、证人李某、朱某某、蔡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正月初起,其均住在腾达修理厂院内的宿舍里。从2013年4月初开始,每天晚上修理厂院内都来些油罐车向院内大油坑里卸油,还看见过一辆半挂槽子车把坑中的原油拉走。该修理厂从没有进行过油罐车冲罐、焊罐等修理业务。6、吴起县价格认证中心吴价涉鉴字(2013)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原油价值为430373元。7、长庆油田第九采油厂五谷城作业区证明,证明其单位性质为国有企业,2012年7月24日至2013年6月12日期间,张建武担任五谷城采油作业区护矿队队长职务。2013年5月2日,在五谷城作业区腾达修理厂查获原油共计79.04吨。同时作业区对该收油窝点进行处理,支付铲车、填埋等费用共计25600元。8、被告人张建武的供述,证明2012年7月至起其任长庆采油九厂五谷城作业区护矿队队长,主要职责是负责井区安全巡查,外输管线巡护,重点监管原油安全,对单位原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监控,防止原油被非法盗卖。2013年4月份,长庆油田第九采油厂五谷城作业区党总支书记王斌曾指派其查看腾达修理厂内的大污油坑,防止有盗卖原油的情况发生。其先后两次到该厂进行检查,但其在检查时敷衍了事,没有对污油坑进行认真查看,之后也未给王斌书记汇报检查的情况。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武在担任长庆油田第九采油厂五谷城作业区护矿队队长期间,不完全履行职责,对辖区内设立非法收油窝点的检查工作敷衍了事,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建武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武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志锋审判员:高俪华人民陪审员:刘彦伶
书记员:梁志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