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文斌,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金**,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东分局孝顺中心工商所副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月6日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刘华英、郭海标,浙江宁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小明,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金华市工商局金东分局孝顺工商所干部。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月14日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方东升、徐朱杰,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文斌、朱小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文斌及其辩护人刘华英,被告人朱小明及其辩护人方东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庄文斌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文斌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庄文斌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适用《刑法》37条的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庄文斌的行为属于不正确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只是对一级级的送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实质内容以其判断能力已经尽职,最终导致超经营范围是被告人不能控制的。从主观方面来说,根据被告人庄文斌的文化程度,其并不一定能立即分辨出亚克力是危险物品“聚甲基丙烯酸甲酯”单体聚合成的,其不是专业人员,也没有接受过该化学物品的常识培训,只从字面认为是成品亚克力材质的饰品加工,未进一步深究其加工的工艺及流程,疏忽大意也在情理之中。同时,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成立的名称是“金华市金东区鑫亿亚克力饰品加工厂”,从字面表述来看,被告人庄文斌作为审批核准的负责人完全有理由认为其是一个加工亚克力饰品的加工厂。就客观方面而言,对于是否需要实质性审查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予以规定,故在没有明确界定标准的情况下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显然不合理。本起事故的另一个因素是被告人朱小明在日常巡查中也未尽到严格巡查,且没有高度重视在巡查中发现的一些超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迹象向所里汇报,导致第二年的审查通过,被告人庄文斌对被告人朱小明巡查中的问题完全不知情,故其无法得知潜在危险因素。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63号)规定的部门职能分工,安监部门对甲基丙烯酸甲酯的生产负有直接的监督和查处义务,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行政责任,而工商部门的证照把握不严超经营范围不是最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此外,被告人庄文斌的认罪态度好,从第一次的讯问笔录直到法庭审理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供认不讳,请求法庭对其公正判决。被告人朱小明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小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小明在本案中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商所工作人员职责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而非生产领域,朱小明发现一桶桶的液体,这属于生产过程的范围,而生产过程很复杂,不可能每个工商局人员都了解,应以普通人的标准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应当发现危化品;第二,被告人先后巡查了九次,在这个过程中是负责任的,其工作也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认可;第三,本案事故发生是多因一果的结果,直接原因是电焊工违章操作导致的,还有其他原因,包括工商、质检、乡镇等部门的原因,危化品属于安监部门管理。被告人朱小明犯玩忽职守罪,根本原因是没有专业的化学知识,请法庭考虑基层工作人员的各个因素予以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9日上午,金华市金东区鑫亿亚克力饰品加工厂(以下简称亚克力加工厂)实际负责人王叔君(周雪林丈夫)发现生产车间内存放甲基丙烯酸甲酯的槽罐出现少量渗漏,对正常生产造成影响,于是请义乌市佛堂镇一个体修理铺电焊工孙多业对罐体进行焊接补漏修理。9时31分许,孙多业开始第一次焊接作业,王叔君在焊接现场配合工作,约过了十秒左右,孙多业进行第二次焊接,在焊枪点化时槽罐发生了爆炸,罐盖罐体爆炸过程中分别砸中孙多业和王叔君头部,导致孙多业当场死亡,王叔君受重伤送医院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1年5月5日,亚克力加工厂在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东分局注册成立。被告人庄文斌作为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东分局孝顺工商所副所长,在审核其管辖的亚克力加工厂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在对该厂申报材料中的一些实质性内容把握不准的情况下,违反工商注册登记规定,未经核查程序,当日就核发了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2012年3月份,被告人庄文斌对亚克力加工厂年度验照审验工作不认真负责,导致该厂顺利通过年度验照。造成该厂爆炸事故发生,致二人死亡。2011年5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小明作为金华市工商局金东分局孝顺工商所工作人员,先后九次对亚克力加工厂巡查,曾在生产车间发现了一桶桶装起来的液体(甲基丙烯酸甲酯系危化产品),由于被告人朱小明工作不负责任,监管、督察不力,未发现该厂进行危化品生产系超范围经营,没有及时进行处置,最终导致爆炸事故发生,致二人死亡。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庄文斌的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共金华市工商局委员会文件等,证实两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2、被告人庄文斌的供述:2012年11月9日,金华市金东区鑫亿亚克力饰品材料厂在对罐体进行焊接补漏时发生爆炸,导致二人死亡,这起重大责任事故他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在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审核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不负责任,没有对其进行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也没有发现其生产危险化学品,当天就核发营业执照,导致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在其工厂发生爆炸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生产危险化学品按照规定是要前置许可的。3、被告人朱小明的供述:2012年11月9日,金华市金东区鑫亿亚克力饰品材料厂在对罐体进行焊接补漏时发生爆炸,导致二人死亡,在这起重大责任事故中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他在巡查中工作不负责任,没有发现其生产危险化学品,也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导致该爆炸事故发生。因为生产危险化学品按照规定是要前置许可的,对没有办理前置许可证的企业,要业主先到有关前置许可部门办理许可证再经营,并抄告有关部门,如果业主办不了前置许可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4、证人陈某、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工商部门“经营范围查询系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审查方面只是一个参考,如果审查人员吃不准是否需要前置许可的,要请求上级登记机关核实,按规定需要对经营范围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5、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批表、设立登记申请书等,证实金华市金东区鑫亿亚克力饰品加工厂在向金华市工商局金东分局孝顺中心工商所申报的是亚克力饰品材料加工。6、鑫亿亚克力饰品材料厂现场事故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证实鑫亿亚克力饰品材料厂生产的产品甲基丙烯酸甲酯(俗称有机玻璃单体),属于中闪点易燃液体,为危险货物(编号32149)。7、鑫亿亚克力饰品材料厂事故调查报告、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材料,证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而市工商局金东分局孝顺中心工商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鑫亿饰品厂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登记注册把关不严。该所负责注册登记审核、企业监管的副所长庄文斌和负责孝顺镇祥里村区域企业巡查监管工作的干部朱小明,未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对该企业的登记核查、现场检查、验照等工作不到位,未发现鑫亿饰品厂注册登记范围与实际生产情况不一致的问题,未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置,没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监管责任。8、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上述证据由控方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客观、全面、完整地证实被告人庄文斌玩、朱小明玩忽职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文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孝顺工商所副所长分管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验照、监管期间,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亚克力加工厂爆炸及二人死亡事故的发生;被告人朱小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孝顺工商所工作人员负责辖区企业巡查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亚克力加工厂爆炸及二人死亡事故的发生,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庄文斌、朱小明属于不正确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事故发生是多因一果的结果,请求法院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两辩护人提出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亚克力(化学名“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的答复是无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监部门是对甲基丙烯酸甲酯的生产负有直接的监督和查处义务的意见,本院认为,加工“甲基丙烯酸甲酯”必须经过前置审批,两被告人在鑫亿亚克力饰品加工厂未经前置许可的情况下给予其工商注册登记、验照核查通过,使其脱离安监部门监管,导致事故发生,该事故的发生与两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有因果关系,为此,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事故的发生是一果多因,且两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有过错,为此,本院对两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文斌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朱小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余瑾玫人民陪审员:姜建清人民陪审员:王永芳
书记员:曹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