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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单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广刑初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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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玩忽职守文书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某,中共党员。2004年至2009年5月份,2009年5月离岗。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6月25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广平县。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广检刑诉(2013)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身为广平县公安局户政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使得张君红、单某、高平违反户籍管理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张磊化名张哲伟在广平县广平镇西韩村落户,使其犯罪嫌疑人身份得以“漂白”,逃避了法律追究并再次作案,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单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单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书强审判员:石广霞人民陪审员:许艳娇

书记员:任诗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