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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广刑初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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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玩忽职守文书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中共党员。2004年至2009年底,2010年初至今。2013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侯审。现住广平县。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广检刑诉(2013)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未尽到工作职责,在没有认真审查相关材料的情况下为广平县农排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且所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与该宗土地登记申请表、地籍调查表所载明的地类用途“仓储(库)”严重不符,致使该宗土地被违法商业开发,给国家造成了139.34万元的经济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声誉,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玩忽职守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书强审判员:石广霞人民陪审员:许艳娇

书记员:任诗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