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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芙蓉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青白刑初字第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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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玩忽职守文书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伍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安徽康宇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区**局达成协议后,已于2013年10月17日前分5次向区**局补发白蚁防治药品共计23吨,与区**局于2013年10月21日出具的说明中证实的情况相符,被套取的公款已通过补发白蚁药品的方式全部挽回。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区**局会计、计划财务科负责人和科长期间,不认真履行会计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共财产94万元被套取,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张某某经检察机关作为证人通知到案后,能如实、稳定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量刑时综合考虑。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燕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