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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冯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肇德法刑初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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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玩忽职守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德庆县人,原德庆县凤村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站长。2013年8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德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院欧阳继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12月中旬,陈某某(已判刑)在没有办理位于凤村镇农联村委会(笔架山)一侧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山场上的林木砍伐。期间,身为德庆县凤村林业工作站站长的被告人冯某某,没有严格履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和德庆县林业局关于《德庆县林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德庆县林区秩序综合治理方案》等规章和文件中规定关于护林的职责,对凤村镇农联村委会笔架山场巡查不力,致使该山场上的林木被滥伐,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经法院判决认定陈某某滥伐林木的面积为107.5亩,蓄积649.936立方米,出材量409.4597立方米。另查明,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到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德庆县林区秩序综合治理方案》、《德庆县林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德庆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说明、被告人冯某某的任职材料、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在司法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能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庆飞审判员:梁光强人民陪审员:徐伟奇

书记员:林小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